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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1
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办法
为促进行业结构调整,加快转型升级,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自行车的产销及交通管理,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、舒适的绿色环保型代步交通工具,依据(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)( GB17761 )、(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》 (公通字〔 2011 ) 10 号)及(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}(苏政办发(2011 〕 129 号),结合我省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发展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对进入江苏省市场销售、使用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实行备案管理。本办法适用进入江苏省市场销售的省内外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。
第二条 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整车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,同时满足《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技术参数规范(试行)》 要求。
第三条 管理机构及职贵。
一、管理机构:由江苏省经信委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备案管理,负贵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。省公安厅、省质t 技术监舒局、省工商局根据各自的行政职能实施管理。
二、职贵:
(一)受理企业产品备案申请,组织专家审查企业的生产条件、经营规模、技术基础和质保体系,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.
(二)发布《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表)) 。
(三)定期对已备案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核查,及时更新、易组除相关备案信息。
第四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备案的条件。
一、有法人营业执照,经营范围含电动自行车制造。
二、领取了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,并达到以下要求:
(一)工艺装备:具有整车组装流水线及组装关键部件的生产设备。
(二)检测手段:必须满足《 助力车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》 中规定的检测仪器的要求,没有能力检测的项目必须与国家认可的检测单位签有协议。
(三)生产能力:年产2 万辆以上。
(四)质量管理:有完善的质保体系,整车经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抽样检测,符合《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》 ( GB-1 7761)和《 助力车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考核项目》 的技术要求。
(五)技术墓础:有完善的技术文件,包括设计任务书、产品图纸、工艺流程和检验规程等,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,能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。
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程序。
一、企业填报《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申请表》,同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(含原件、电子版),经市经信委(外省企业为当地省、市经信部门)签署意见后,向江苏省经信委提出备案申请.
二、出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、法定检测报告、产品编码证明等原件。
三、省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申请备案的产品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“条件”进行评审,对评审合格的产品准予“备案”,发布《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名单》 。列入备案的产品,由各地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电动自行车牌证,按非机动车进行管理。
第六条 其他。
一、对于列入备案的产品,须按规则刻制编码并粘贴编码标签,各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予以办理牌证。
二、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,《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表》 按季发布。每次申请备案电动自行车产品数不超过20 个。
三、每份有效法定检测报告(一年内)可涵盖5 个同类型车型(车架结构、电池类型相同,装饰件外型相同或相近)。
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第八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经信委负贵解释。
申请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产品,除按《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》 (GB 1 7761 )检测,综合判定合格外,其技术参数还需满足以下规定:
一、前后轮中心距小于等于135oMM ;
二、前、后装饰件宽度小于等于sooMM ;
三、中轴长度小于等于400M 州;
四、前、后轮胎宽度小于等于762MM ;
五、整车重量(不含电池)小于等于55KGo